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袁飞与蒋祖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飞,蒋祖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袁飞,女,汉族,1991年12月20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刘兴秀,女,汉族,41岁,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蒋祖江,男,汉族,1980年10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袁飞诉被告蒋祖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以我姐身份证名字袁娜入厂工作,自2012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三个月辛苦打工工资全部未发,原告做平车计件车工,还余人民币1534元(附有详细工资表为据),但多次向被告讨还,向海丰县劳动局和县政府信访办要求调解处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工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153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袁飞(入厂以其胞姐袁娜的身份证登记)在被告蒋祖江服装厂(没起字号,没工商登记)打工,按件计工钱,后因被告不能按期发给原告劳动报酬,双方引起纠纷,经海丰县劳动部门调解,被告于2012年6月22日发给原告劳动报酬欠款的53%,尚欠1534元,由原、被告双方在“未发工资”列表上签名确认,后因被告对尚欠的劳动报酬没有付还,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因而诉至本院,称做工的是袁飞,其入厂时是以袁娜的身份证登记姓名,要求被告归还其劳动报酬人民币1534元,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袁飞作为原告要求其付还劳动报酬1534元亦没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袁飞在被告蒋祖江服装厂(没起字号,没工商登记)打工,于2012年6月22日双方在“未发工资”列表上签名确认蒋祖江结欠“袁娜”劳动报酬1534元,应予认定,因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向本院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其实际结欠袁飞劳动报酬1534元的确认,现原告袁飞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归还其劳动报酬人民币153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祖江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还原告袁飞劳动报酬人民币153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健茹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极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