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4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黄建立与徐士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立,徐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426-2号申请执行人:黄建立,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下史家8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908226011。被执行人:徐士强,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天香桥村走马塘。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5912075995。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30号黄建立诉徐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士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4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