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小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梅,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86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梅。委托代理人冯小栓,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一路。法定代表人唐小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小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3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1670.25元、诉讼费1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王小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31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正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卫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