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福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福存;李福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491-1号申请人李福存,农民。被执行人李福国,农民。本院在执行李福存诉李福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宿建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国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