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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执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福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福存;李福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491-1号申请人李福存,农民。被执行人李福国,农民。本院在执行李福存诉李福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宿建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国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