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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培敏与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73-1号原告:马培敏,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XX,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培敏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培敏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8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XX名下的牌号为浙B×××××的一汽马自达汽车一辆,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培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XX名下的牌号为浙B×××××的一汽马自达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