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15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2]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29日23时许,雷某(已判刑)在本市福田区沙嘴路“韵动家园”住宅小区旁吃烧烤时,发现在“韵动家园”小区门口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粤B×××××的奔驰轿车,车上的被害人孙某已熟睡。雷某遂打电话将此情况告知谢某(已判刑)和被告人刘某甲。随后,被告人刘某甲与谢某、陈江粗(已判决)来到现场与雷某会合,由刘某甲负责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另外三人负责接应和望风。被告人刘某甲第一次进入车内盗走被害人孙某的现金人民币4400元,半小时后又进入车内实施第二次盗窃,盗走被害人孙某的瑞士“宝柏”牌手表一只、LOWER牌的手提包一个(价值均无法鉴定)、CATIER金手镯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00元)。手提包内有LV牌的钥匙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0元)、MONTBLANC牌的钱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0元)以及多张银行卡。2011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向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白某分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同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两年四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承认控罪,但辩称其所盗物品中没有手表,其个人只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另有人民币1000余元放在其处由其与雷某等同案人共同消费了,请求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清楚。另,被告人刘某甲庭审后向本院退还赃款人民币6660元。上述事实清楚,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材料、衡阳市公安局白沙分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深圳市公安局沙头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同案犯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同案犯雷某、谢某、陈江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5、鉴定结论:价格鉴证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盗窃被害人孙某手表的事实,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同案犯雷某、谢某的供述可以证实,且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辩解称没有盗窃手表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另,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直接实施了盗窃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全案盗窃数额负责。被告人刘某甲在“清网行动”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还部分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盗窃数额已超过巨大标准,且被害人的损失尚未完全挽回,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要求,被告人刘某甲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考虑。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暂扣于本案的赃款人民币6660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孙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菁菁人民陪审员 苏 峰人民陪审员 马晓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