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郎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郎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新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4181号原告深圳市郎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益田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414615-6)法定代表人郭静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系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新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董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郎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郎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郎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原告深圳市郎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靖浩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