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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皮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皮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66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某。因本案于2012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皮某至本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玉泉校区热能研究所二楼,在撬锁未果后,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233实验室内,窃得被害人潘某放于桌上的IBM牌R60型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720元)、金士顿牌U盘一只(内存32G,价值人民币110元)及放于凳子上的OBSIDIAN牌黑色双肩书包一只(价值人民币116元);窃得被害人吴某放于桌上的华硕牌N80V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304元);窃得被害人丁某放于桌上的联想牌ThinkpadE400579-A6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760元);窃得被害人叶某放于桌上的惠普牌PavilionDV4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68元)。综上,被告人皮某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7978元。案发后,赃物华硕牌N80V型笔记本电脑、联想牌ThinkpadE400579-A65型笔记本电脑、OBSIDIAN牌黑色双肩书包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截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郭某的证言,被害人潘某、吴某、丁某、叶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皮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皮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3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798元责令被告人皮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