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849号原告:裴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重生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建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