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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章伟夫与翁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伟夫,翁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章伟夫,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鸣兴村湖口。被执行人翁国良,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慈溪市观海卫镇新泽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章伟夫与翁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章伟夫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翁国良尚欠申请执行人章伟夫借款29800元及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72.5元、执行费3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