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建庆与黄孟君、戚珠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庆,黄孟君,戚珠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36-1号原告:王建庆,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被告:黄孟君,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戚珠芬,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庆诉被告黄孟君、戚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黄孟君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的丰田汽车及车牌号为浙B×××××号的货车在153100元范围内采取限制过户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黄孟君名下的车牌号为B594**号的丰田汽车及车牌号为浙B×××××号的货车在153100元范围内采取限制过户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