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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胡涛与爱普斯顿国际投资项目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孙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涛;爱普斯顿国际投资项目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孙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9号原告胡涛,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张振伟,广东瑞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普斯顿国际投资项目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主楼****。法定代表人孙克勤。被告孙克勤,住址广东省深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div id='4'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