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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丰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曹晓忠与尹长哲、张国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晓忠;尹长哲;张国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丰民初字第89号原告曹晓忠,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向军。被告尹长哲,居民。被告张国荣,居民。委托代理人尹晓龙,二被告孙子,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雪刚,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忠与被告尹长哲、张国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财产保全费940元,由原告曹晓忠负担。审 判 长  徐本民代理审判员  周文璟代理审判员  徐俊月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桂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