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余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46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2012年6月1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吟、代理检察员王琳,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被告人余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浣纱支行申领了一张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后激活使用,该卡卡号为×××1712,后因挂失补办新卡,卡号变更为×××8154。2011年4月4日余某最后一次归还信用卡欠款后,其明知自己没有收入,依然为个人消费多次恶意透支该信用卡,自2011年9月27日至2012年4月,透支本金达人民币19990.13元。经银行于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3月15日间多次催收,余某至案发前仍未归还欠款。2012年6月15日,丁敏接受工行委托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归还了其信用卡上的全部欠款共23957.2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银行开户资料、催收记录、资金明细账、收据、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