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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何希霞与雷东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91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91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向阳,男,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希霞与被告雷东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俊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