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何希霞与雷东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91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91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向阳,男,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希霞与被告雷东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俊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