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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执恢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申请恢复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八村民小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恢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200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丙,男,200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八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40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118元,经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咸渭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泉锋代理审判员  陈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战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