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乍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曹华林与平湖市九龙音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乍商初字第253号原告:曹华林。被告:平湖市九龙音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逸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林与被告平湖市九龙音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史伟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