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志平与程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平,程成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918号原告:何志平。被告:程成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平诉被告程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平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何志平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