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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连某甲与连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连某甲;连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连某甲。被告连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甲与被告连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需要进行物权确认诉讼,原告连某甲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连某甲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