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成忠川、张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忠川,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忠川,又名成果果,绰号“老果”,男,2010年6月1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2年3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男,2012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洛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2]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忠川、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臻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忠川、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被告人成忠川、张某甲、孙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三人在西安经过预谋后回到洛南县准备盗窃作案,并在洛南县城购买了钳子和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次日,三人窜至石坡镇石坡街入住惠宾招待所306房间。同年3月4日,被告人成忠川和孙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巡检镇,对卢某某等六户家庭实施盗窃,盗得卢某某现金946元。2012年3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成忠川一人窜至其登记住宿的惠宾招待所一楼,将业主郝某某HD800480型E陆航仪一部(经鉴定价值为360元)与木箱一个抱至其住宿的306房间,后在张某甲与孙某某的参与下将木箱撬开,盗窃木箱内现金67000元后逃跑。其中成忠川分得赃款2.9万元,张某甲、孙某某各分得赃款1.9万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成忠川、张某甲及孙某某能如实供述其共同盗窃作案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郝某某退还赃款41600元(其中成忠川退赃款3600元,张某甲、孙某某各退赃款19000元)。郝某某所丢失的陆航仪亦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成忠川、张某甲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程某某、路某某、张某乙、秦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郝某某、董某某、卢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成忠川、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忠川、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成忠川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忠川、张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成忠川、张某甲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成忠川向被害人退还了少部分赃款,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人退还其所分得的全部赃款;被告人成忠川有前科劣迹。综上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成忠川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甲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忠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夜江虎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严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