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安辉与刘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辉,刘正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699号原告:李安辉,男,194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刘正文,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辉诉被告刘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以要求增加担保人为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