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颜廷利诉孙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廷利,孙庆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551号原告颜廷利。委托代理人李艾东。被告孙庆新。委托代理人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廷利与被告孙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东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廷利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颜廷利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