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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颜廷利诉孙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廷利,孙庆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551号原告颜廷利。委托代理人李艾东。被告孙庆新。委托代理人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廷利与被告孙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东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廷利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颜廷利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