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于守兴与翟金翠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守兴,翟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于守兴。被执行人:翟金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守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金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守兴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