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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志平与童孟浩、王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平,童孟浩,王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917号原告:何志平。被告:童孟浩。被告:王红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平诉被告童孟浩、王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平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何志平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