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84年11月1日生。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87年1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527号曹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自动履行完全部案件款8000.00元,案件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案件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侯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