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图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省星光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星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图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图们经济开发区枫梧大路778号。代表人高放,系代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国哲,系副主任。被告吉林省星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图们经济开发区枫梧大路880号。法定代表人朱小星,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吉林省星光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利用其他途经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缓交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保全费14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郑权审 判 员 李根植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车国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