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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