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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彩芬与陈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彩芬,陈瑜,胡书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377号原告:杨彩芬,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瑜,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新昌县。第三人:胡书华,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彩芬诉被告陈瑜、第三人胡书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彩芬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彩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彩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彩芬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修利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