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民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泾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徐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23日草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性格不合,遇事难以沟通。且被告经常无故与其家人吵闹,常因向其要钱而发生吵闹。2011年11月6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其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和创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要求,1、准予其与被告离婚;2、退还其支付被告的彩礼10000元人民币,步步高手机一部及三金(金戒指、金耳坠一对、金项链带坠);3、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人民币。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离婚其同意,但原告所诉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与原告的确相识时间较短就草率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被告性格怪异,心胸狭窄,吝啬小气,对其不放心。原告诉称其与他的家人无端经常吵闹不是事实。其婚后并未与其父母吵闹,只是在其手机欠费时,向原告父亲要钱,原告父亲仅给了20元,原告知道后对其大骂。加之原告有病却说是她传染,严重伤害其名誉。原告要求返还的“三金”等物品属于赠与,依法不予返还,应予以驳回。庭审举证质证中,原告申请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证人证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金项链一条带坠、金戒指一枚、金耳坠一对,手机一部,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被告质证对原告证人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提供证据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短信来往汇集,欲证明原告对其不信任,其在家中无地位,多次受到伤害及原告早有离婚准备的事实。原告质证对被告提供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评议分析后认为:原告证人证言,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短信汇集,原告对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5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原告对被告不够信任,总以为被告是为了他的钱和他结婚,双方为钱多次发生不快和吵闹。原告患病后,双方因病因再次发生吵闹。后被告于2011年11月6日出外务工几个月不归,原告亦不闻不问,相互之间互不沟通,原告虽给被告发过不少短信,但内容不够友善,双方关系逐渐恶化。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双方分居生活。另查,因婚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给被告购买金项链一条带坠,金戒指一枚,金耳坠一对,步步高手机一部,电动自行车一辆(现在原告家)。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相互不够信任,常因经济问题发生吵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因婚姻给被告购买的“三金”,属于贵重物品,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一节,因双方已实际同居生活近半年,加之,原告未提供因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据,故对其要求全额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依法予以酌情考虑。手机属于生活消费用品,故原告给被告购买的手机,应视为赠与,依法不予返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二、由徐某某返还赵某某彩礼人民币3000元;金项链一条带吊坠、金戒指一枚、金耳坠一对。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文英助理审判员 朱晓强人民陪审员 赵忠海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萌勃判后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