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雷某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被告史某某,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皇永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樊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