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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魏六虎指控被告人李伟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六虎,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21号申请人魏六虎,男,1970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伟,男,1991年1月4日出生。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六虎指控被告人李伟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魏六虎依据(2012)陇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六虎依据本院(2012)陇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向本院申请执行713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伟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李伟自动按期履行执行款共计713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纪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