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兰玲与吕佰东、王会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兰玲,吕佰东,王会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肖兰玲,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吕佰东,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会富(本院追加),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大街12-3号。申请执行人肖兰玲与吕佰东、王会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0日,在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会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未给付申请执行人13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按2011年10月15日达成的和解协议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