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保字第0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奥特纸箱机械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奥特纸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保字第00043-1号申请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岑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蚌埠市奥特纸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禹民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奥特纸箱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蚌埠市奥特纸箱机械有限公司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蚌埠市奥特纸箱机械有限公司的保全。审判长 章青山审判员 胡永文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