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汪润苗与张建辉、张铁厂、刘菊芳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润苗,张建辉,张铁厂,刘菊芳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562号原告汪润苗,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辉,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铁厂,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住同上。被告刘菊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润苗与被告张建辉、张铁厂、刘菊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润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387.5元,退费387.5元。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丁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