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执恢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申请恢复执行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八村民小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恢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200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200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丙,女,200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八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20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192元,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咸渭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泉锋代理审判员 陈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战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