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01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31号,因此,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认定本案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人陈亚梅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与被上诉人时同学关系。陈亚梅所述与事实不符。且被上诉人存在于长安区党政关系密切的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因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197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长安区紫薇田园都市小区,而上诉人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37号,并且证人陈某在一审法院出示的证言亦与事实不符一节,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裁定其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地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