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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连生、石福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连生,石福霞,刘桂贞,姜玉杰,任志良,陈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曾连生。被执行人石福霞。被执行人刘桂贞,农民,被执行人姜玉杰,被执行人任志良。被执行人陈友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商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4月3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连生、石福霞、刘桂贞、姜玉杰、任志良、陈友军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牟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