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余鹏飞与李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鹏飞,李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22号原告:余鹏飞,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李迪芳,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鹏飞诉被告李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鹏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