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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甲与被告郑乙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甲;郑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李甲,女,农民。被告郑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郑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审判员  刘文慧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