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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立行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天德与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天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西立行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天德,农民。上诉人因诉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确认强制拆除房屋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为,一审法院超期审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此案上诉人自起诉到一审法院至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违反��律规定,超期审查。且上诉人所建住宅,非违规抢建、扩建,而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却强行拆除房屋,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为此,上诉人提起诉讼为行政确认之诉,请求被诉人强拆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立案,而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与法相悖,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1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达成协议,其中对上诉人建筑依据评估,对补偿数额双方予以确认。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拆除清理完毕,甲方(被诉人)一次性付清全部补偿款项。上诉人在协议上签字并捺印确认。同年11月15日领取了房屋补偿款,现要求确认被诉人之行政行为违反之诉请理由与双方实际所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容不符。其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其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