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夏晓明与彭海波、胡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晓明,彭海波,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夏晓明,务工。被执行人:彭海波,务工。被执行人:胡强,曾用名胡小强,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潼南县矮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15241988********。关于申请执行人夏晓明与被执行人彭海波、胡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刑初字第10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晓明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夏晓明已领取被执行人彭海波、胡强在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各一万元;同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8月3日,被执行人彭海波、胡强尚欠申请执行人夏晓明159337.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608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