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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毛清安诉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清安,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毛清安。委托代理人徐代林,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豫川健,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晓东,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原告毛清安诉被告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请安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清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清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84元,减半收取9342元,由原告毛清安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