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金立浦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金立浦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67号原告: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11016-5)。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商厦C308-3室。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经理。被告:杭州金立浦塑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79418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湖村。法定代表人:李立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立浦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金立浦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6元,减半收取3278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徐璐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