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316一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同房与房宪同、田丽云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同芳;房宪同;田丽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316一1号申请执行人赵同芳。被执行人房宪同。被执行人田丽云。本院执行赵同房与房宪同、田丽云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宪同、田丽云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赵同芳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