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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316一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同房与房宪同、田丽云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同芳;房宪同;田丽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316一1号申请执行人赵同芳。被执行人房宪同。被执行人田丽云。本院执行赵同房与房宪同、田丽云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宪同、田丽云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赵同芳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