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刑二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3-11-11
案件名称
马麦麦得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5.0pt;mso-font-kerning:1.0pt”>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5.0pt;mso-font-kerning:1.0pt”>刑事裁定书font-family:仿宋_GB2312”>(2011)甘刑二终字第110号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麦麦得,(曾用名马世林,化名马木洒),男,1961年3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广河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1990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3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辩护人滑丽萍,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麦麦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兰法刑二初字第0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麦麦得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人民检���院指派检察员王昇、段玉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麦麦得及其辩护人滑丽萍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原审判决认定:一、2007年4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马麦麦得与张国珍(已判刑)在电话中商量好贩卖毒品的事宜,便让马麦来言(已判刑)携带毒品从广河县三甲集乘车前往兰州。当日8时许,广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临洮县辛店乡康家崖韭菜湾子路段检查时从车上将马���来言抓获,当场从其二只袜子中查获藏匿的毒品海洛因2包,净重80.7克。之后在马麦来言的配合下,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家具市场附近将张国珍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资6400元。二、2009年3月27日16时许,民警在兰州肉联厂家属院8号楼前将马麦麦得抓获,并在其租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712.2克、毒品添加剂1969.5克。同时还查获千斤顶1个、电子秤1台、模具1件。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原审法院依据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的证据认定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麦麦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马麦麦得的上诉提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贩卖毒品罪定性不准,量刑畸重。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认定马麦麦得参与马麦来言运输毒品、张国珍贩卖毒品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审认定马麦麦得给吸毒人员马志杰、赵勐贩卖毒品事实不清,无法认定;原审认定从兰州市肉联厂家属院内查获的毒品系马麦麦得贩卖,证据不足。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指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马麦麦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维持原判。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经审理查明: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一、2007年4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马麦麦得与张国珍(已判刑)在电话中商量好贩卖毒品的事宜后,便让马麦来言(已判刑)携带毒品从广河县三甲集乘车前往兰州交给张国珍。当日8时许,广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临洮县辛店乡康家崖韭菜湾子路段检查时从车上将马麦来言抓获,当场从其二只袜子中查获藏匿的毒品海洛因2包,净重80.7克。之后在马麦来言的配合下,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家具市场附近将张国珍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资6400元。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抓捕经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照片、鉴定结论等证实,公安人员于2007年4月24日8时许,在甘肃省临洮县辛店乡康家崖韭菜湾子路段从一辆由广河县三甲集开往兰州市的车辆上抓获马麦来言,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二包,净重80.7克。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2、同案犯马麦来言(又名马麦燕)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明,2007年4月23日马麦麦得打电话让其往兰州给他人送交毒品。4月24日早晨7时许,马麦麦得来到其广河县三家集住处交给其二包毒品并提供了一男一女二个接受毒品的人的联系电话,开车将其送至前往兰州的长途车上后离开了。当其乘车行至康家崖韭菜湾子时被公安人员发现抓获,并查获两包毒品。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3、同案犯张国珍的供述证明,其于2007年4月23日给“马哥”打电话要求购买40克毒品海洛因,约定每克160元,当晚“马哥”打电话说有人会送来。4月24日上午马麦来言通过电话联系后在兰州市约定地点给其送交毒品时,其被公安人员抓获了。被抓获后才知道“马哥”叫马麦麦得,听马麦来言说他以前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无期徒刑。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4、通话清单证实,马麦来言所持手机与其供述的马麦麦得所持的手机号码、同案犯张国珍所持手机号码相互之间,自2007年4月8日至24日间有过多次通话。其中,马麦麦得与张国珍于4月23日通话、与马麦来言4月24日通话情况,均能与同案犯马麦来言及张国珍供述电话联系的事实相互印证。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5、刑事判决书证实,马麦来言、张国珍因本案已被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分别以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二、被告人马麦麦得于2009年初多次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009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马麦麦得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州肉联厂家属院内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在其租住处搜出其藏匿并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712.2克、毒品添加剂1969.5克以及制毒工具千斤顶一只、电子秤二台、铁质圆柱状套筒模具一套。并查扣、冻结到其用于贩毒的交通工具“现代伊兰特”黑色小轿车一辆,以及现金12950元、存款70余万元。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抓捕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证实,公安人员于2009年3月27日16时许,在兰州市肉联厂家属院8号楼前抓获被告人马麦麦得,后从该楼2单元3楼1室其租住处搜出毒品海洛因10包,共计净重712.2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17.22/100克;毒品添加剂二包,共计净重1969.5克,以及加工、贩卖毒品工具千斤顶、电子秤、铁质圆柱状套筒模具等物。并查扣其“现代伊兰特”黑色小轿车一辆,以及现金12950元、存款703124.75元。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等证明,被告人马麦麦得自称“马木洒”,于2008年11月租住了其房屋。案发后从马麦麦得处提取到“马木洒”身份证。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3、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明,查获毒品的房屋由其父马麦麦得租赁,并与其母阿某某共同居住,没见过其他人居住。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4、证人马某乙证言证明,其父辈兄弟共六人,因马麦麦得称无身份证,借其身份证购买了一辆车号为甘A-H2539的现代汽车。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5、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马某丙(经名以努斯)2009年3月7日、3月12日从马麦麦得处购买过毒品。3月27日,马某丙让其到广武门从马麦麦得手中取毒品,到达约定地点后马麦麦得电话告诉其有事不能来。后其与吸毒人员钱某某在“君悦”招待所被公安人员抓获。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6、证人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曾从同监马某丙处购买毒品用于吸食。2009年3月27日从马某丙处购买毒品时,马某丙让其与赵某某在外面登记房间等候取毒品,二人在“君悦”招待所被公安人员抓获。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7、证人马某丙证言证明,其在2009年春节前、3月初、3月中旬与赵某某先后从被告人马麦麦得手中多次购买过毒品。并证明3月27日马麦麦得让赵某某去取毒品。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8、中国移动公司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马麦麦得所持手机分别与赵某某、马某丙所持手机自2009年3月12日至3月27日间相互进行过多次通话的事实。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9、被告人马麦麦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其租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712.2克,毒品添加剂1969.5克,以及贩毒工具千斤顶、电子秤、模具等事实,并供认曾向吸毒人员赵某贩卖过毒品海洛因。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0、临州法刑一字(90)第13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法刑一(1990)176号刑事裁定书、(93)广三法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等证实,马世林,又名“麦麦德”,1990年5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1、罪犯入监登记表、释放证明,证实罪犯马世林于1990年7月1日被投入甘肃省临夏监狱服刑,经过多次减刑后于2003年4月8日刑满释放。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马麦麦得就是1990年至2003年期间在甘肃省临夏监狱二监区服刑的马世林。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3、痕迹检验鉴定结论,证实从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马世林等人贩卖毒品的案卷中提取了罪犯马世林当时所留指印一枚,经过比对鉴定与本案被告人马麦麦得右手食指捺印系同一指纹。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本案所列证据,经庭审宣读、出示并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关于马麦麦得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审查,马麦麦得指使马麦来言运送毒品的事实,有从同案犯马麦来言身上查获的毒品,马麦来言、张国珍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实,且有三人通话清单印证。其多次向吸毒人员马某丙等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有证人马某丙、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亦有三人手机通话清单所印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应予采纳。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麦麦得指使或亲自向他人大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大肆贩卖毒品,属累犯和毒品再犯。其贩卖毒品数量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family:仿宋_GB2312”>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审判长张瑗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代理审判员王占强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代理审判员李天font-family:仿宋_GB2312”>二O一二年八月三日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书记员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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