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恢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亨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亨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恢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亨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亨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四终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496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亨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案款31万元,下余54969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表示自愿放弃,执行费537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终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强打印人:王强校对人:刘瑜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