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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猛与陶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陶慧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02号原告张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雷红丽,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慧君,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拖欠48279.47元及2011年10月31日之后相应利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48279.4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11月1日起计至被告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2年6月30日为2108.53元)。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陶慧君拖欠原告张猛借款48279.47元及逾期利息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慧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猛借款48279.47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060元(已由原告预交),收取53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原被告于2012年8月13日领取判决书,指定领取判决书时间视为送达时间,未按规定时间领取判决书的,视为判决书已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晓  凤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江隽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