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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滕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荣成市果树技术推广站滕家服务部与高先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果树技术推广站滕家服务部,高先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滕商初字第13号原告:荣成市果树技术推广站滕家服务部,住所地:荣成市滕家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孔庆模,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忍思。被告:高先财,男,1952年4月1日生,住荣成市。原告荣成市果树技术推广站滕家服务部与被告高先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荣成市果树技术推广站滕家服务部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果树技术推广站滕家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荣成市果树技术推广站滕家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于 飞代理审判员  于志强代理审判员  滕学策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