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227号原告王某。被告丁某,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以被告人在外地,双方现分居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另外150元由原告自己承担。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柴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