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春财与余标、林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财,余标,林丽,林金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3886号原告吴春财,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余标,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丽,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金晖,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财诉被告余标、林丽、林金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财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春财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七百五十元,由原告吴春财负担。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梅金 来源: